近日,國務院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新辦12月11日下午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總工程師、大氣環境司司長劉炳江表示,在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外的地區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沒有明確的法律上的要求。
路透社記者向劉炳江提問,對于《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您提到了三個重點區域,將來國務院是否會對其他區域實行煤炭消費量減少的目標?另外,國務院是否會實行國家級的煤炭消費量減少的目標?
劉炳江應詢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規定,在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任何新建、改建、擴建涉煤項目,必須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新建的涉煤項目必須實行煤炭的等量或減量替代,增量就已經穩住,在此基礎上提出很多措施,都是對存量煤炭消費的用戶或者企業進行壓減。
劉炳江指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PM2.5濃度要下降20%,汾渭平原要下降15%,對這些區域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是行之有效的措施,是根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出,要求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下降10%,長三角地區要下降5%,汾渭平原要實現負增長。至于在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外的地區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沒有明確的法律上的要求。